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紡織商登記方案(TTRS)於1993年7月開始實施。已在紡織商登記方案下登記的商號,須遵守若干條件,才可在其登記有效期內,獲豁免《進出口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60章)所載有關該方案範圍內紡織品的簽證規定。登記紡織商如憑紡織商登記方案下所獲豁免進口或出口有關紡織品,只須為其進口或出口的貨品提交自己填報有關貨品資料的通知書。倘商號無意參加紡織商登記方案,亦可繼續使用工業貿易署提供的簽證服務。

由2011年5月20日起,紡織商登記方案的範圍涵蓋:

  • 由內地進口的紡織品;
  • 輸往內地的紡織品;以及
  • 輸往美國的紡織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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